刑事法判解 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现实困境
要完成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程序性准备活动,采取追踪、扣押、保管等措施控制处置对象,防止涉案虚拟货币的非法转移、丢失或者贬值。然而,虚拟货币技术对公安司法机关追踪、扣押、保管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能力提出挑战,并造成追踪难、扣押难和保管难的处置困境。
首先,虚拟货币追踪难。无论是供犯罪分子所用的虚拟货币,还是通过盗窃、诈骗等行为违法所得的虚拟货币,在进行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时,首要任务是对其进行有效追踪。然而,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性、易跨境性等特征,使得传统办案手段难以解决虚拟货币链路追踪和虚拟货币身份溯源问题。具体而言,虚拟货币链路追踪难主要因为虚拟货币通过分布式网络中多个节点共同维护,加之实践中出现的“混币”服务将多笔虚拟货币交易混合在一起,增加了虚拟货币流向的复杂性,监管机构难以对交易行为进行追踪。若虚拟货币存在跨境流通情形,流通广度将进一步增加追踪难度。虚拟货币追踪难的另一种表现是虚拟货币身份溯源难。虚拟货币匿名性是造成虚拟货币身份溯源难的主要原因。虚拟货币匿名包括虚拟货币地址匿名和交易匿名,前者是指虚拟货币的交易使用公钥和私钥来进行,而公钥所生成的地址并不与用户的真实身份直接关联;后者则是指虽然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在区块链上公开,但交易双方身份信息是匿名的。如果涉案虚拟货币属于利用环签名、一次性地址等隐私保护技术强化匿名性的隐私币,那么虚拟货币身份溯源更为困难。 受虚拟货币技术特征影响,公安司法机关面临的虚拟货币身份溯源困境表现多元:其一,难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有的虚拟货币是涉案虚拟货币还是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其二,虽然通过侦查手段识别出特定的虚拟货币被用于犯罪,但无法确定是被何人用于犯罪;其三,难以处理第三人主张对涉案虚拟货币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
其次,虚拟货币扣押难。有效扣押涉案虚拟货币是实现返还、没收等处置环节的重要保障。对于虚拟货币的持有者而言,只有控制了虚拟货币地址的私钥,才真正控制了该地址中的虚拟货币。公安司法机关仅扣押存放私钥的手机、电脑等物理介质的方式已经无法确保对虚拟货币本身的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人仍有可能通过掌握的私钥转移虚拟货币。扣押涉案虚拟货币的有效方法是控制私钥,即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持涉案虚拟货币的私钥,进而将涉案虚拟货币转移至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专门虚拟货币钱包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提供私钥时,扣押工作较为容易,但实践中并非总是如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配合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能否有效掌握私钥及如何有效掌握私钥,受私钥存储方式制约。在非托管钱包即虚拟货币所有人自行掌握私钥的情况下,若私钥存储在电子设备上,办案机关须搜查、扣押电子设备并进一步提取其中记载的私钥;若私钥记载在纸张等物质媒介上,则需要搜查记载私钥的物质媒介进而获取私钥。上述方式存在时效性问题,如果未能及时控制私钥,涉案虚拟货币有可能会被非法转移,此外,一旦存储介质毁损或无法查获,将无法通过获取私钥的方式来扣押虚拟货币。在托管钱包即由第三方如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掌握私钥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可以通过司法协助手段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账户,划扣虚拟货币。但鉴于我国严格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目前普遍的架构是将交易平台设立在境外,涉案虚拟货币扣押便需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或采用技术手段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扣押难度。在虚拟货币扣押程序中,办案机关既需要解决技术问题,又需要保障扣押的时效性,其处置能力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最后,虚拟货币保管难。安全保管虚拟货币是确保处置不落空的关键。虚拟货币存在于称为区块链的公共分类账上,保管虚拟货币实际上保管的是虚拟货币钱包的私钥。保管涉案虚拟货币的方式主要有冷钱包保管、热钱包保管和多重签名钱包保管,各类保管方式都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当保管部门缺乏专业保管能力时,可能会造成涉案虚拟货币丢失或流失。其中,热钱包是在线联接到网络的钱包,通常由第三方托管,用户可以随时访问并进行交易。但联网状态下这类钱包极易受到恶意软件的攻击,恶意程序或病毒通过篡改钱包程序,替换钱包地址,窃取用户口令和私钥,转移用户的虚拟货币,安全性相对较低。再者,公安司法机关将虚拟货币托管于第三方时,若欠缺对托管虚拟货币的实时监控,则难以避免第三方挪用虚拟货币的事件发生。冷钱包保管是指在物理设备上离线存储私钥。冷钱包主要分为纸钱包和硬件钱包,纸钱包是私钥和地址被印于纸上,硬件钱包则是将私钥存储在优盘等设备中。由于冷钱包保管并非总是联结互联网,因此虚拟货币受网络攻击的风险较小,但钱包丢失或物理损坏则可能会导致永久性丧失虚拟货币。多重签名钱包保管是指允许一个地址由多个私钥控制,需要两个以上私钥签名验证后才能执行操作的保管方式。该方式虽然减少了单个保管主体违规处置虚拟货币的风险,但多重签名也增加了保管的复杂性和保管成本。
对于涉案财物处置,最常采取的强制措施就是查封、扣押、冻结。然而,传统的强制措施无法实际控制数字资产。数字资产没有实物载体,信息数据可以随时复制或备份。针对实物资产设计的处置措施无法契合数字资产的技术架构,无法真正达到限制处分和保全价值的效果。例如,侦查机关采取扣押私钥等控制权数据的做法,但因电子数据的可复制性以及与载体的可分离性,这样的做法并不能实现对数字资产的排他性控制,数字资产实际上依然有被随时转移的风险。因此,对类似于数字货币私钥等数字密钥的“扣押”,并不能达到类似扣押实体货币或实体财物的效果。
由于数字资产都以电子数据为载体和表现形式,目前侦查机关普遍将数字资产当作一种电子数据予以保全,并对其适用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规则。在程序规则和技术标准缺失的情况下,实务部门采取这种做法可以为处置行为找到相对比较合适的法律依据,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但是,这些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对象是电子数据证据,并非数字化财物,据此并不能有效防止资产的转移流失。
在传统的实物类涉案财物中,证据和财物通常是一体的。然而,由于数字资产使用非对称密钥体制,只要他人获取钱包私钥,资产就可以自由转移。无论是扣押、封存存储私钥的原始存储介质,还是通过直接提取电子数据的方式获取并固定了私钥电子数据,实际上都不能实现排他地、独占地控制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而仅是获取和保全了储存私钥信息的电子数据。并且,仅控制数据形态的电子数据,也无法准确保全数字资产的经济价值。数字资产具有极高的价格波动性,无法通过冻结固定经济价值。查封、扣押后,其价格仍可能大幅上涨或下跌。鉴于传统的查封、扣押措施的局限性,各国司法实践均努力探索有效的措施以应对数字资产的查控和保全。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措施。
一是单独提取并保全关键数据,即只提取私钥、账户密码等具有实际处分数字资产权限的控制类数据。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适用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措施,既可以通过对存储该类数据的存储介质进行扣押和封存来实现,也可以采用直接提取电子数据的方法,将密钥等关键数据提取并保全在取证介质中加以封存,间接实现对涉案数字资产的扣押。例如,在湖南某案中,办案机关扣押的就是存储有涉案比特币私钥的USB设备。这种做法充分利用了数字资产的技术属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机关对涉案数字资产的处分权。但仅控制这种权限凭据类数据并不能实现对涉案财物的独占地、排他地控制,资产被转移的风险依然存在。因此,这种方式在本质上仍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
二是强制性划扣,即要求相关机构或主体将涉案的数字资产划转到指定账户,这些账户一般是由侦查机关所控制。美国、日本、新加坡以及欧盟执法机关都已经普遍采用这种方式。例如,在美国诉乌尔布里希特案中,美国联邦调查局通过网络搜查令和扣押令,将涉案的约17.4万个比特币强制划扣到联邦调查局的比特币钱包中,并最终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其变卖。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和新加坡,网络搜查令和扣押令等令状都是由执法机关向法院申请,最终由法院出具的,其中明确记载了强制性划扣的对象、范围以及划扣到哪个账号。执法机关需要严格按照令状执行,而并非执行机关自行决定。
强制性划扣数字货币与传统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有着根本的区别,该措施是针对去中心化的数字资产而设置的,其操作过程与传统的物权保全措施高度契合,即通过排他性占有以实现对资产的控制。因此,强制性划扣可以被视作一种物权保全措施,其法律属性与扣押相近。毫无疑问,这种做法是最有效地防止涉案数字资产被转移的处置措施。但其正当性也受到很大的质疑。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强制性划扣数字资产的法律依据,并且对于划扣程序也没有任何程序规范,这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基本原则不相符;另一方面,已经实际实施的几次强制性划扣,都是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的,并且都是将涉案数字货币划扣到办案人员个人申请的账号,而并非办案机关或者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指定的划扣专用账号,这一过程存在明显的监管漏洞。不仅有损诉讼程序的公信力,而且也为腐败提供了契机。
三是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置,是针对涉案数字资产处置开创的新思路,由侦查机关直接委托某些区块链企业或者第三方技术公司,代为追踪、接收和保管涉案数字资产。在“PlusToken”案中,盐城市公安局就是采用了此种方式。有学者将这种模式概括为“数字资产刑事处置的公私协作模式”。“我国实践中的公私协作处置方式呈现出‘临时性’‘一案一议’的特征,其最大价值在于务实地解决了‘现实之痛’,但从长远来看则存在诸多不足。”具体表现为“(1)缺乏明确的、统一的法律规则,导致规范性不足。(2)缺乏长期合作机制,效能低下,也难以实现有效监督。(3)主体权利义务模糊,影响处置的公平性与安全性”。
四是先行变现后处置,即将查封、扣押的数字资产通过交易所等渠道变现为法定货币,再采取传统冻结等措施。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控性强,容易认定涉案资产价值,有助于保全涉案财物价值。在2021年之前,我国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普遍采用这种方法处置涉案数字资产,但缺点是合法性存疑且缺乏有效监管,容易在不规范的变现过程中形成监管盲区。例如,成都某区块链安全公司高某某利用各种手段套取区块链相关案件线索,撺掇警方破案后委托该公司变现,其间高某某挪用3亿赃款后爆仓。2021年之后,随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数字资产的金融交易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中国内地实质上已经没有合法的数字资产金融交易平台,先变现后处置的违法风险增加,侦查机关纷纷弃用了这种处置措施。
(李小恺:《刑事涉案数字资产审前处置的困境与对策研究》,载《社会科学辑刊》2024年第2期。)
涉案数字财物的扣押行为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对物理意义上实体财物的扣押行为,前者的存储内容、形态、变动等方面的特征与电子数据具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对于具有物理意义上的实体涉案财物,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押是单方的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具有单方的强制力。但在数字货币上,犯罪嫌疑人如果不交出数字货币的密钥,侦查机关无法实施扣押,这就意味着对于数字货币的扣押是双方的,没有犯罪嫌疑人的配合侦查机关无法单方完施,这使得数字货币的扣押与实体财物的明显不同。那是否可以采取类似于电子数据的扣押方式呢?电子数据一般通过扣押U盘、光盘、电脑硬盘等实物载体来储存并保全,但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的数字货币以计算机数据信息的形式出现,犯罪嫌疑人即便交出秘钥,也难以防止其因有私钥备份而转移,以实体载体储存电子数据的扣押方式在数字货币上亦出现了困难。
对于具有物理意义上实体的涉案财物移送,是一种广义上的财产保全措施实施后的法律措施。现阶段对于实物财产的移送实施的是指定保管场所、保管人员,在不同办案机关进行流转的方式。这些年因为涉案财物的体量逐渐扩大,不同机关费时费力进行实物移送越发困难,传统的实物移送发展为单据移送,实物在最初的侦查机关指定的保管场所不发生转移,只是保管主体因为单据的移送发生变化。但数字货币不同于实体财物,其流动性较强,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机关、人员较多,如何移送,采取何种手段保管可以保证涉案数字货币的安全等,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且数字货币的现实价值性及匿名性,使传统的保管方式起不到完全控制的作用,司法机关保管数字货币须由经办人掌握私钥,这如同将现金交由经办人保管一样,违反了目前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数字货币带来的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多次发文禁止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定价、结算等业务,国内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也相继关闭。官方对数字货币实施规制后,涉案数字货币如何处置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有的地方将其等同于违禁品,认为应当直接予以没收,但没收后的具体处置又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违禁品应当直接销毁,不能变现为现金上缴国库;另一种意见认为,数字货币具有比较大的价值,直接销毁较为可惜,可以拍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售。但如果认定数字货币是违禁品,法院的执行部门无法通过正常的拍卖程序予以变现。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售,也面临两方面的难题,一方面是现阶段第三方机构对于数字货币的处置需要收取巨额的中介费用,造成了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的额外损失。另一方面是第三方机构的处置是否合法,处置的资金流向何方等又出现新的问题,会形成官方无法合法处置,却交由第三方机构非法处置的尴尬情境。
(任素贤:《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司法处置》,载《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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